案件分析十二步法——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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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十二步法——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5-02-05 15:26    点击次数:196

(一)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实体权利主张。他使被告得以知晓争议的内容,使法院审判的内容得以具体化。”诉讼请求与处分原则紧密相连。处分原则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1、确定诉讼请求的原则

处分原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法院受到了诉讼请求的约束,对实体的判决既不能不同于也不能多于当事人请求。所以,律师必须本着“权利用尽”的原则慎重考察,需要考虑合法、有序、全面、足额、具体、特定几个方面。

经过前述两个步骤,在明确了委托人的诉求、和案由之后,就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了。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请求,被告反诉提出的请求,诉讼中的第三人向原诉的原、被告提出的请求,都是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是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是交付某项财物或者为一定的行为;变更之诉的诉讼请求是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

2、确定诉讼类型

诉讼请求根据权利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

2.1.确认之诉

是指确认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确认之,诉可分为积极确认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指请求确认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诉,如请求确认股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等等。消极确认之诉是请求确认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如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其他关系,被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人请求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没有股权关系,等等。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确认之诉通常不包括对纯粹事实关系的确认。

2.2.形成之诉

是指设定、变更或撤销法律关系的诉讼。例如,请求解除或撤销合同、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等等。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最大的区别是,确认之诉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的确认,而形成之诉则是通过诉讼产生一种诉前尚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2.3.给付之诉

是指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的诉。给付之诉可以基于多种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给付之诉的给付标的包括物的给付和行为的给付。物的给付可以是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的给付;行为的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如请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表演行为、请求赔礼道歉,或者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请求不参与拍卖物的竞拍等。

3、提出诉请的步骤

3.1.初步诉请

诉讼请求的提出要分两步:第一步,凭着感觉及当事人的诉求,提出初步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要分两步,一方面是因为诉讼请求的提出和权利基础的确定,是鸡生蛋和蛋生鸡的问题;二是因为诉请的表述完整性、准确性、明确性可能暂时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简单说就是根据经验法感和当事人的要求,提出初步的诉请,不要求准确,目的是为了锁定我们后续的分析方向。

3.2.最终确定诉请

第二步是根据权利基础分析结果、案例参考、具体金额的明确,最终确定完整明确的诉请。诉请最终确定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权利基础分析完成。

(2)类案检索完成。对于不常见、或者没做过的案件,一定要做案件检索,搜索同类案由、同类案情的案件,其他的案子当事人是如何表述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如何裁判的,根据其他案例的检索,能帮助我们快速的准确的提出诉讼请求。

(3)诉请二元性的明确。所谓诉请二元性,是指给付之诉中,诉讼请求包括两个层面,即诉讼请求成立与否和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说是叫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其中请求成立部分,论述请求是否成立;请求范围部分,论述请求被支持的程度。诉请实际是包括“质”和“量”两个层面,比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其中偿还借款是为“质”,即给付内容;10万元是为“量”,即给付的金额。给付金额往往容易被忽略,比如违约金金额、具体计算方法等。

4、给付之诉的二元性

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两层次含义,一是诉讼请求成立和二是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说是叫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其中请求成立部分,论述请求是否成立;请求范围部分,论述请求被支持的程度。比如诉请要求支付违约金,除了请求支付违约金,还要明确违约金的准确数额。关于具体数额需要再完成后续分析后再逐步完善。

5、预备合并之诉

5.1.含义

预备合并之诉是一种诉讼策略,是指原告在提起主位诉讼的同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预备诉讼,以备主位诉讼得不到支持时,可以就其预备诉讼申请法院审判的诉讼合并形态。也就是说,原告在提起主位诉讼时,因预计到自己主位诉讼的请求可能被法院驳回或判决败诉,所以在起诉时即提起一个预备诉讼,以对主位诉讼进行补救。主位诉讼和预备诉讼合并提起,就形成了预备合并之诉。让我们用两个例子来加以说明,例一: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已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此时双方就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标的物的瑕疵发生争执,买受人拒绝给付价金。出卖人起诉请求被告给付买卖价金,同时预备价金请求遭无理由判决,合并提起被告返还买卖标的物的请求;例二:在婚姻关系纠纷中,原告主位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同时预备婚姻无效请求遭败诉判决时,合并提起撤销婚姻之请求。

5.2.特点

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之间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预备合并之诉和单纯的诉讼合并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同时成立而获得两个胜诉判决。

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的地位有主次之分、轻重之别,两者不是并列平等的,因此它们又被称为先位声明和后位声明。这一特征,使预备合并之诉与选择的诉之合并区别开来。选择的诉之合并与预备合并之诉类似,多项请求之间也是互相排斥的,被告可以于其中选择一项来履行义务。但是选择合并之诉的多项请求的地位和分量是等同的,原告允许被告选择任一项请求,法院也可以判决任一项请求。而在预备合并之诉中,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是有顺位的,原告首位选择主位请求,只是在主位请求被判决无理由的情形下,才“预备”选择后位声明,请求法院依后位声明审判。

预备请求是附条件的诉讼请求,它的成立以主位请求无理由为积极条件,以主位请求有理由为消极条件。当主位请求获得胜诉判决时,预备请求不发生诉讼法上的法律效力,只有当主位请求被驳回或判决败诉时,预备请求才被确定,从而引起受诉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和判决。这正是预备合并之诉的“预备”含义。

5.3.司法实践的态度

在裁判文书网搜索“预备合并之诉”,案例不是很多,但现有的案例,大部分是支持预备合并之诉的,所以我们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充分利用这种诉讼请求的模式,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6、常见诉请的整理

常见的诉请大概包括两个:一是律师、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二是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由被告承担。这两个诉请很常见,可以作为通用诉请予以分析,今后各类案件可以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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